(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蒋清云与晋涵一、郑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清云,晋涵一,郑铁军,郑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86号原告蒋清云,女,汉族,1954年2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晋涵一,女,汉族,34岁,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郑铁军,男,汉族,37岁,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郑德志,男,汉族,67岁,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清云与被告晋涵一、郑铁军、郑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晋涵一已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以涉嫌非法集资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清云起诉。案件受理费37831元,退回原告蒋清云。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澎涛审判员 卢成玺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