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夏坤(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夏坤(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石光明,张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夏坤(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原审被告:石光明。原审被告:张碧琼。上诉人重庆市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重庆市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因此不存在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纠纷管辖地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由重庆市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本案被告重庆市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在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名城15幢二单元7-4号,故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吕元华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