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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夏雪花与武永生、王敏芳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雪花,武永生,王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夏雪花,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永生,男,53岁,汉族。被申请人王敏芳,女,53岁,汉族。申请人夏雪花与被申请人武永生、王敏芳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夏雪花以其银行存款XXX万元提供担保,担保人杨朴军以其所有的位于运城市人民南路243号汇景名园,XXX号房屋、担保人范红星以其所有的晋AX**号小型轿车分别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永生、王敏芳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夏雪花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担保人杨朴军所有的位于运城市人民南路243号汇景名园,XXX号房屋。四、查封担保人范红星所有的晋A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