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李克雄与李克雄、邵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李克雄,邵魏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56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董明。委托代理人:吴乐华。委托代理人:吕栋。被告:李克雄,无固定职业。被告:邵魏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克雄、邵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5096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诉讼费8816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丁洁蓉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