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主彬与黄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主彬,黄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杨主彬,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锦平,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主彬与被告黄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主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患病需要住院治疗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主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主彬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