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宪芳与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胡宪芳,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先江,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被告李建军,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宪芳诉被告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宪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宪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胡宪芳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