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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宪芳与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胡宪芳,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先江,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被告李建军,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宪芳诉被告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宪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宪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胡宪芳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