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红与被告李洪君、张宇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李洪君,张宇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李艳红。被告李洪君。被告张宇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李艳红与被告李洪君、张宇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