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14日被大同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凤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张某甲介绍来到西安,与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三人均已判刑)、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被XX派出所民警陈某乙(已判刑)雇佣帮其抓涉毒人员,主要做法是在外边把涉毒人员抓来,带到XX派出所交给陈某乙处理,陈某乙对他们进行处罚,然后把奖励款交给张某甲和张某乙分配给雇佣人员,王某甲干了一个月分得人民币4000元。2014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等人驾驶陕A365**面包车前往渭南市寻找涉毒人员,行至渭南市临渭区XX镇加油站附近时,发现疑似吸毒人员米某某(彝族)即停车以西安警察身份对米某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又根据米某某交代,抓获提供毒品的一名女性,然后张某甲与陈某乙电话联系,要求将涉毒人员接回派出所。陈某乙随即让陈某丁驾车,并伙同陈某丙及陈某某等人至蓝田县境内,与张某甲、王某甲等人一起将涉毒人员带回至西安市未央区XX派出所。到派出所后,陈某乙对米某某进行讯问,未制作讯问笔录,通过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要求米某某交罚款一万元,后确定罚款金额为4000元,便指使陈某丙要求米某某家人将罚款打入陈某丙的账户。5月10日12时许,米某某的朋友尾某某在渭南市站南派出所附近农业银行给陈某丙提供的账号转款4000元。得知罚款到帐后,张某甲、王某甲等四人驾车将米某某送至高速公路口释放,而后陈某丙到银行将4000元现金取出交给陈某乙,陈某乙给张某甲等四人分1000余元“奖励”,其余款留在陈某乙处。2014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等人,根据米某某提供的线索,冒充西安警察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南段聚朋招待所抓捕涉毒人员,张某甲自称西安警察,追踪刚进入招待所的毒贩至此,要求招待所老板张某丙配合,张某丙指引张某甲、王某甲、肖某某到招待所三楼15号房(张某乙、杨某某在一楼等候),张某甲等人破门而入,普某某受到惊吓从三楼窗口跳下楼。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立即下楼叫上其他人员驾车离开现场。当日17时39分,群众发现有人跳楼受伤报警,渭南公安机关立即到达现场,而后立案侦查。2014年6月26日后,《华商报》、华商网、荣耀渭南网等多家媒体,以“自称西安警察人员在渭南抓毒贩时对方跳楼,当事警察不管不问即离去”等标题,对该事件进行了多次连续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张某甲、肖某某,证人米某某、普某某、张某丙、薛某某、王某乙、张某丁、尾某某、兰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西安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西安市公安局纪委移送函、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高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附件详单、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陈某乙的公务员登记表、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XX派出所关于陈某乙职责分工的说明、《华商报》、华商网、荣耀渭南网的相关报道,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自己不是警务人员,不具有抓涉毒人员的资格,受利益驱使,在陈某乙纵容下,冒充西安警察抓涉毒人员,并与陈某乙配合参与“处罚”所抓人员,对陈某乙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唯代理审判员 赵栋科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维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