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晓娟,冯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包晓娟,女,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冯井超,男,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包晓娟因与被执行人冯井超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4)晋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房屋补偿款109519元;(2)案件受理费44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执行费154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首期付款5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剩下执行款今年内分期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付第一期款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