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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剑伟与陈建桥、李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剑伟,陈建桥,李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郑剑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桥,居民。被告李乾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剑伟与被告陈建桥、李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剑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剑伟在诉讼中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剑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剑伟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