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剑伟与陈建桥、李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剑伟,陈建桥,李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郑剑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桥,居民。被告李乾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剑伟与被告陈建桥、李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剑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剑伟在诉讼中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剑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剑伟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