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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郯城奥德小额贷款公司诉被申请人临沂万源置业公司、郯城四方家居公司、黄显高等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县四方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黄显高,陈昌松,胡智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52号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奥德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公司地址:郯城县建设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717478-9.被申请人临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万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显高,总经理。公司地址:郯城县郯东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407366-X.被申请人郯城县四方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四方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松,总经理。公司地址:郯城县郯东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137186-5.被申请人黄显高被申请人陈昌松被申请人胡智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郯城奥德小额贷款公司诉被申请人临沂万源置业公司、郯城四方家居公司、黄显高、陈昌松、胡智通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工资账号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临沂万源置业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