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吴士久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久,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吴士久,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久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士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士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士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吴士久负担。审判员 马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频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