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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人和家园楼管会与阿拉坦巴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丹镇人和家园楼管会,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乌丹镇人和家园楼管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代表人同拉嘎,系主任。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男,1970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乌丹镇人和家园楼管会申请执行阿拉坦巴根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3117.00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