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宁波汇丰布业有限公司、张文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宁波汇丰布业有限公司,张文虎,张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保字第45号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负责人:徐振旭,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宁波汇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大徐镇汤家店东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文虎。被申请人:张崇博。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汇丰布业有限公司、张文虎、张崇博因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汇丰布业有限公司、张文虎、张崇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宁波汇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大徐镇汤家店东昭路203号(产权证号:2008-1200**)的房产;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文虎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7幢801室(产权证号:2014-01008**)的房产;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崇博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390号(产权证号:2010-01074**)的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