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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黎辉与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辉,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89-1号原告黎辉。委托代理人乔俊,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四牌楼万古一人路179号。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世界之窗金融园十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辉与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辉撤回对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