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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与黄拔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黄拔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毛文芳,该中心主任。被告黄拔康,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黄拔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原审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黄拔康、黄灼英、刘心刚、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梅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审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黄拔康、黄灼英、刘心刚、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案恢复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范孔萍人民陪审员  翁宇锋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