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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XX与罗XX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武XX。委托代理人:瞿军,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勇,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与被告罗XX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武X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武XX负担,余款3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武XX。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