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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杭州纽海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宝,杭州纽海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孙万宝,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杭州纽海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D座909室。法定代表人李东,经理。第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701-1706室。法定代表人奚春阳,经理。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宝与被告杭州纽海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宝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人民陪审员  杜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