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昌芬与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芬,陈宏,陈永香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胡昌芬,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香,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芬诉被告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昌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昌芬负担。审 判 员 马金花代理审判员 夏兆恒人民陪审员 马允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