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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琴娥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琴娥,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陈琴娥。被执行人胡亮。陈琴娥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4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胡亮向陈琴娥偿还借款本金244800元及利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820元由胡亮负担。因胡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陈琴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亮应向陈琴娥偿还借款本金244800元及利息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82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39元,以上合计3476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亮的银行存款34765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