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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诉王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407号申请人马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某之妻。马某诉王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殷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杨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轮胎款6300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延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