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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魏可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魏可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6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欧慧琳,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可增,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告魏可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可增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2624335.74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魏可增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24335.7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