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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蔡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