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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文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文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重字第2号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文禾,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7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58元,由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星群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王 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