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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黎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某某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黎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岳某某,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黎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