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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雁塔区电子城电子四路从一名外号叫“东子”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处以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分装成15小袋的冰毒,后被告人张某吸食了1袋冰毒。2015年1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居住的本市大寨路东方米兰小区7号楼3002室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晶体状物品14小袋,净重10.4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王某、刘某意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没收毒品收据、被告人张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然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0元,剩余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