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南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南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伟。被告:晋江市南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得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南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退还原告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114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杭州妮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文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