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翟建兴与宋建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兴,宋建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翟建兴,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街33号楼1单元3层西户,身份证号61032119820424361X。被执行人宋建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留村1组村民,身份证号61032119750112361X。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402984。法定代表人刘金虎,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建兴与被执行人宋建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建兴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5388.43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780元、执行费443元。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