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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聂红斌诉杨发兴、张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55-2号原告聂红斌,男,汉族。被告杨发兴,男,汉族。被告张江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做出(2015)义民初字第555-1号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聂红斌所有的XXX号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