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71号原告: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雪爱。委托代理人:吕华兴。被告: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4元,已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缙云县兴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