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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王亚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亚军。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孝南工商处字(2014)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南工商处字(2014)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王亚军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南工商处字(2014)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李建群人民陪审员  邱相宜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