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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小如与徐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如,徐鹏,孙春燕,王晓宁,胡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如,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生,住南昌市学府大道。被执行人:孙春燕,女,汉族,1984年1月26日生,住南昌市学府大道。被执行人:王晓宁,女,汉族,1950年9月9日生,住南昌市三店西路。被执行人:胡劲松,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鹏、孙春燕、王晓宁、胡劲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鹏、孙春燕、王晓宁、胡劲松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徐鹏、孙春燕、王晓宁、胡劲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鹏、孙春燕、王晓宁、胡劲松银行存款3255000元。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