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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晏长生申请执行刘昌军其他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长生,刘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晏长生,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度佳镇。被执行人刘昌军,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度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昌军的银行存款1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