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晏长生申请执行刘昌军其他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长生,刘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晏长生,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度佳镇。被执行人刘昌军,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度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昌军的银行存款1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