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与被告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陈海军,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丽,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恩,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经商。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拉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立,该公司副经理。原告王丽与被告陈海军、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霞辉、姚作化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恩、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诉称,被告���海军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如未按时付息被告陈海军愿意按双倍支付利息。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陈海军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陈海军仅归还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的利息。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海军、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2000元(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止,以后利息另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被告陈海军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海军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王丽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按月支付。由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后,被告陈海军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6日止,之后因被告陈海军未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海军催讨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陈海军未予支付,故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陈海军的身份证明、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陈海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也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海军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且在原告多次催讨偿还本金的前提下,未在合理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担保人,虽未约定保证方式,按法律规定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海军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7780元,由被告陈海军、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判长 周 懿审判员 姚作化审判员 赵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佘堆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