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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唐雷英与唐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雷英,唐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91号申请执行人唐雷英。被执行人唐金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雷英与被执行人唐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唐金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给付借款20万元、利息3.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1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