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珂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珂,唐山中大国际酒店保安。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凤岐。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珂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珂以原判认定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李凤岐提出上诉人李珂小腿上的伤是刑讯逼供所致;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李珂”签名的笔记鉴定意见不符合笔记鉴定规定,认为该鉴定无效;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录像前后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未检出上诉人李珂DNA的STR型;本案的证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婧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珂及其辩护人李凤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珂犯强奸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