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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南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区XX南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秦XX,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镇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成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9.0821万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