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彭志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彭志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该公司综合科科长。被告:彭志田,男,汉族,个体劳动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彭志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鞠凤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