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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守臣与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臣,宋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第247号原告张守臣,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峰,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臣与被告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