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三清街梨子院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620703951。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安居民执字第0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遂宁市盛唐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每月应收取的房屋租金,现因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遂宁市盛唐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每月应收取的房屋租金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