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奎与被执行人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号申请人王奎。被执行人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翠云,任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奎与被执行人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宽劳人裁字第4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宽劳人裁字第48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