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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龙与王金甲合伙协议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王金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43号原告:李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金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龙与被告王金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王金甲不愿意诉前调解,李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