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龙与王金甲合伙协议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王金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43号原告:李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金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龙与被告王金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王金甲不愿意诉前调解,李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