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彦军。被告: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