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与胡志扬、胡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胡志扬,胡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9号。负责人胡日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子超,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胡志扬,男,1954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胡惠芳,女,1956年10月12日生。本院(2014)渝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志扬、胡惠芳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志扬、胡惠芳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三千五百五十五元或查封、提取、扣划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