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进龙与隋瀚葳、谷红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龙,隋瀚葳,谷红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杨进龙。被告隋瀚葳。被告谷红娜。原告杨进龙与被告隋瀚葳、谷红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克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