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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进龙与隋瀚葳、谷红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龙,隋瀚葳,谷红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杨进龙。被告隋瀚葳。被告谷红娜。原告杨进龙与被告隋瀚葳、谷红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克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