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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仓满与金仓满、陈顺法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仓满,陈顺法,陈先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赵镇。被告:金仓满。被告:陈顺法。被告:陈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仓满、陈顺法、陈先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依法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