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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临朐县金矿与段连昌、段作念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金矿,段连昌,段作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229-2号原告临朐县金矿。法定代表人:郭宁。委托代理人窦洪生,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连昌。被告段作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杰,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1229-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段连昌驾驶的鲁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段连昌驾驶的鲁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