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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智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修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