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与华裕金、程祝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华裕金,程祝英,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28号。负责人鄂学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华裕金。被执行人程祝英。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9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总额截止2014年4月22日止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20,158.74元,利息7,455.86元,罚息2,618.35元,并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元,公告费42元,邮寄费40元,执行费1,8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裕金、程祝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72.9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