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魏彭与魏瑞民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彭,魏瑞民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691-1号原告魏彭,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瑞民,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曦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彭诉被告魏瑞民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魏国明对荥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20014)荥国土宅字第009号荥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即(2015)荥行初字第19号案,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涛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李文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